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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翹首以盼的城市公交運營補貼,這次是真的來了!城市公交行業有奔頭了!
2022年5月18日,遼寧省沈陽市交通運輸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沈陽市公交運營成本規制相關制度文件(征求意見稿)意見情況的反饋”顯示: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25日,沈陽市交通運輸局在沈陽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沈陽市公交運營成本規制相關制度文件(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至3月25日征求意見截止日,未收到反饋意見建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的征求意見,包括了《沈陽市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核定資金根據核定運營成本、核定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凈收益、實收專項補助資金、服務質量績效系數進行核定。計算公式為: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核定資金=(核定運營成本-核定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凈收益-實收專項補助資金)×服務質量績效系數。每年6月底前,市交通運輸局根據第三方成本審核報告中確定的已預撥公交運營財政補貼資金、規制年度運營成本、主營業務收入、實收專項補助資金、服務質量績效系數等與公交企業進行上一年度資金清算。
如今,意見征集已截止,這意味著《沈陽市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暫行辦法》不日將正式出臺實施。作為東北地區中心城市和全國特大城市,以及有望入選第10個“國家中心城市”的沈陽,城市公交運營補貼政策即將正式落地,那么,其他城市落地還會遠嗎?敬請關注中國客車信息網后續報道。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沈陽市公交運營成本規制相關制度文件(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公交運營服務質量、調動公交企業合理控制運營成本積極性,結合我市實際,市交通運輸局組織起草了《沈陽市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沈陽市城市公交運營成本規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沈陽市城市公交運營服務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如果有意見建議,請于2022年3月2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郵件、信函反饋。
電話:23915108
郵箱:23911400@163.com
通訊地址:沈陽市和平區三好街108號沈陽市交通運輸局
郵政編碼:110004
附件:沈陽市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沈陽市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意義) 為保障我市城市公交基本服務供給,充分調動公交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公交企業”)合理控制運營成本、提升服務質量的積極性,提高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沈陽市加快推進城市公交高質量發展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沈政辦函〔2021〕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補貼原則) 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益性原則。堅持城市公交服務公益性定位,保障市民基本出行需求,提供安全、優質、便捷的公交基本服務。
(二)可持續原則。建立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國家中心城市建設要求相適應的公交基本服務標準,保障行業可持續發展。
(三)激勵性原則。建立約束與激勵相結合的財政補貼機制,在實行成本約束前提下,引導公交企業不斷提高經營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三條(公交基本服務定義) 本辦法所稱公交基本服務,是指公交企業在沈陽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范圍內,按照市公共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線路、站點、時間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公益性公交服務。
第四條(適用對象)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沈陽市四環以內的中心城區范圍提供公交基本服務的公交企業。
第五條(補貼范圍) 本辦法所稱公交運營財政補貼,是指對公交企業提供公交基本服務及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產生的政策性虧損進行資金補貼的行為。
第六條(資金來源) 公交運營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統一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以“按季預撥、次年清算”方式撥付補貼資金。
第二章 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資金預算及核算方法
第七條(預算方法) 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預算資金按照公交企業提供公交基本服務所需運營成本預算與主營業務收入預算之間的差額計算。運營成本預算是指按照《沈陽市城市公交運營成本規制暫行辦法》測算的運營成本,主營業務收入預算是指公交企業經營公交服務所取得的客運收入預算。
第八條(核定方法) 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核定資金根據核定運營成本、核定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凈收益、實收專項補助資金、服務質量績效系數進行核定。計算公式為:
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核定資金=(核定運營成本-核定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凈收益-實收專項補助資金)×服務質量績效系數
第九條(成本和收入核定方法) 核定運營成本是指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沈陽市城市公交運營成本規制暫行辦法》審核確定的規制年度企業運營成本,主營業務收入是指經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確定的年度公交企業客運收入,其他業務凈收益是指依托公交車輛及場站開展的廣告、租賃等業務產生的凈收益。
第十條(實收專項補助資金核定方法)實收專項補助資金包括中央、省、市(區、縣)財政實際撥付的專項補助資金。中央、省市(區、縣)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據實核定。
第十一條(服務質量績效系數核定方法)服務質量績效系數根據服務質量考核成績確定,考核方法參照《沈陽市城市公交運營服務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執行。服務質量績效系數具體計算方法為:
服務質量考核綜合成績達到80分及以上,服務質量績效系數為100%;
服務質量考核綜合成績70分(含)-79分,服務質量績效系數為98%;
服務質量考核綜合成績60分(含)-69分,服務質量績效系數為95%。
服務質量考核綜合成績低于60分,服務質量績效系數為90%。
考核年度內每百萬公里責任事故死亡人數超過0.05人或發生線路停運等情形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取消服務質量考核綜合成績,服務質量績效系數定為90%。
第十二條(服務質量排名獎勵方法)每年對各公交企業服務質量考核綜合成績進行排名,排名前三名且服務質量考核綜合成績達到80分的公交企業可分別獲得每車5000元、3000元、2000元獎勵資金,于清算補貼時一并撥付。
第十三條(第三方審計和調查預算)第三方成本、收入審核和第三方乘客滿意度調查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章 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編制補貼資金預算)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列入年度政府一般公共預算,每年10月底前,市交通運輸局以本年度公交年度行車作業計劃為基礎,結合本辦法及《沈陽市城市公交運營成本規制暫行辦法》編制下年度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資金預算,并向市財政局報送預算申請。
第十五條(資金撥付)市人大批準城市公交運營財政補貼資金預算后,市財政局于每季度初向市交通運輸局撥付補貼資金的25%,交通運輸局根據行車作業計劃完成情況向各公交企業撥付運營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服務質量績效系數核定)每年5月底前,市交通運輸局按照《沈陽市城市公交運營服務質量考核暫行辦法》核定上一年度各企業公交運營服務質量考核綜合成績和排名,并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核定公交企業服務質量績效系數。
第十七條(資金清算)每年6月底前,市交通運輸局根據第三方成本審核報告中確定的已預撥公交運營財政補貼資金、規制年度運營成本、主營業務收入、實收專項補助資金、服務質量績效系數等與公交企業進行上一年度資金清算。如已撥付補貼資金高于核定金額,則超撥部分從本年度補貼預撥資金中扣減。如已撥付補貼資金低于核定金額,則在下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市交通運輸局應將清算結果抄送市財政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監管及績效評估) 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財政局建立公交運營服務信用記錄,對公交企業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嚴厲查處,保障財政資金安全。
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應加強公交企業成本效益分析,推進補貼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臨時性指令任務)公交企業有責任和義務完成大型賽事、展會、重大活動、應對突發事件等市政府下達的臨時性保障任務。市交通運輸局應在公交企業完成臨時性任務后出具證明材料,執行指令性任務產生的行駛里程納入成本規制范圍。
第二十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中心城區外行政區(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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