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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際客車展獲悉,公交車起步致乘車人摔倒,責任誰承擔?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6日,畢某乘坐甲公司運營的公交車,在畢某上車后未站好扶穩前,駕駛員啟動車輛,畢某因車輛起步慣性摔倒,隨后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畢某左側髕骨骨折,經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進行手術治療。畢某將甲公司訴至槐蔭法院,請求甲公司賠償醫療費5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器具費、輔助器具費等1萬元、殘疾賠償金8萬元、后續診療費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等。
甲公司辯稱,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本次事故發生時,天有小雨,地面及車廂內濕滑,原告67歲,其上車后并未扶穩抓好,此時車輛剛剛啟動,造成其自行滑倒。甲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無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原告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畢某摔倒,甲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承運人依法負安全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刷卡乘車,已經與被告形成合同關系。雙方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沒有爭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損害事實和責任承擔。關于損害事實,上述已經做出認定。關于責任承擔。被告主張原告受傷系原告自身重大過失造成,提出原告未及時扶穩站好,導致自己滑到,與公交起步無關。原告不予認可,提出在原告未能扶穩或站好或就坐前,公交車忽然起步,導致其受傷。經審查,專業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原告左髕骨骨折符合公交車起步致乘車人摔倒,本次外傷與公交車起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公交車方面占主要原因,主要因果關系原因力為:56%~95%(建議75%)。因此,原告本案傷害與公交車起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公交車方面占主要原因,原告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被告應當對原告所受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經核算法院依法判決甲公司賠償畢某醫療費4萬元,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器具費、輔助器具費等1萬元,殘疾賠償金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生活中,乘坐公交綠色出行,既低碳環保,又便民利民。乘客乘坐公交車輛,與承運人成立客運合同關系。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自身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傷亡而承運人無需承擔責任外,對于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運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車上受傷一般主張侵權責任糾紛,在原告選擇適用合同糾紛的情況下,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公交公司運輸規則綜合判定違約責任。如雙方均未有明確的證據且爭議較大時,可引入司法鑒定,對成傷原因進行鑒定。該種糾紛,原告訴求項目種類較多,要從不同法律規定及政府出臺的各種文件中綜合認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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